浙江省高院长:曾有代表用投反对票威胁干预司法

2013年03月15日04:59  南方都市报

  齐奇

  身份: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1952年4月生,贵州安顺人。

  素描:他可能是探索司法改革最多的地方高院院长,多项“全国率先”先后引起争议,齐奇直言将把这些改革措施推下去。

  引发关注的网络司法拍卖、直面人情关系的“拒腐手册”,“17年前发生的杭州萧山抢劫命案”被疑冤案,过去一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几乎是在媒体上“露面”最多的法院。

  作为该院“一把手”,年过六旬的齐奇算不上“高调”。但纵观他到浙江高院的五年多,却出了多个“全国首创”。他试图将司法真正置于阳光之下,做到“能公开的都公开”,甚至希望通过“阳光司法指数”进行量化评估。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他连续6年建议要通过立法,呼吁将民间借贷阳光化。

  体制之内并非人人都愿尝试“头啖汤”。浙江高院的多项“全国率先”屡引争议,但齐奇通常会选择回应,而非装作不知道。齐奇也可能是探索司法改革最多的地方高院院长,直言要健全机制避免冤假错案。当然,他还面临着司法内外的压力,即使身为高院院长,在审判委员会中讨论案件时也会成为“少数派”。

  力促司法阳光化

  2007年底,齐奇调任浙江高院,这被认为是中央的“改革措施”之一。

  当时,中央决定在换届中对全国26位省级法检“两长”推行异地任职交流。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当了6年常务副院长的齐奇“交流”到浙江。2008年初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他年少时恰逢“文革”,遭受政治迫害,在监狱、牛棚和监督劳动中度过青少年时代,整整十年。正是切肤之痛,他立志于法治建设,198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是科班出身的“法律人”。

  梳理齐奇到浙江高院后的一系列举措,不难发现他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司法公信的机制。

  对法官面对“人情、关系”等通常“上不了台面”的问题,2008年,浙江高院在齐奇倡议下,出台《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俗称“约法十章”。

  2012年7月,浙江高院向每一个干警发放一本《法院干警拒礼、拒请、拒托提示手册》,列举24种当事人“变相搞定”法官的场景,指导法官如何处理好这类“人情世故”。

  在司法拍卖方面,去年7月浙江法院在全国开先河,在淘宝平台试水“网络司法拍卖”,一时引发热议。除了利益相关方,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的不同声音,认为增加了法院负担。此外,从今年1月1日起,浙江100多家法院全面推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旨在以量化的方式评价每一家法院的司法公开程度。

  不回避敏感话题

  去年5月,浙江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度将浙江高院推至风口浪尖。

  事实上,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民间借贷一直备受关注。作为法院院长,齐奇从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一年,就建议要通过立法,使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至今第6年,他仍在提交这一建议,呼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确认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具有合法性。

  媒体报道,发生在17年前的杭州萧山两名出租车司机被抢劫命案,在主要由口供印证情况下,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去年12月底,真凶疑另有其人,该案被疑为“冤错案件”。

  今年全国两会,齐奇始终没有回避“审判独立”、“刑讯逼供”等敏感字词。他也提出要健全司法体制机制,避免错案、冤案,举措之一就是在全国率先开展扩大刑案指定辩护的改革。

  齐奇直言,即便在审判委员会之内,自己也有成为“少数”的时候,意见依程序被否决。对于改革,他对南都记者表示,“今后我们还会一步一步往前攻”、“有时有些争议很正常,我们不会轻易放弃”。

  对话

  有代表以反对票作要挟干预判案

  南都:你提到有自身涉案的人大代表干扰司法,是如何干涉的?

  齐奇:有的代表本身是当事人,竟说他已拉好了几票,这个案子你如果不判我赢,在人大表决法院报告时就可能有几票反对。对此,我们只能说:尊重你有投反对票的权利,但公正司法是我们的责任。

  南都:你遇到的例子多吗?

  齐奇:下面当然多一点,省高院本人也碰到过要挟的,但我们坚决不做这个台下交易。

  南都:行政机关干涉审判的现象严重吗?

  齐奇:往往是涉及基层地方利益的,仅仅看重地方一己之利,没有想到会损害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

  南都:地方领导要求法院怎么判时,如何能做到公正?

  齐奇:如果碰到这种为难的时候,应当主动向当地领导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上级法院也可以监督下级法院。如果下级法院做出偏袒一方、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判决,上级还是要改判。

  有些地方党政想维护当地的企业交税大户,就想胳膊往里弯,帮本地企业说话。

  南都:这种现象很难杜绝?有无领导就具体案子给你打招呼?

  齐奇:我省领导法制意识很强,都很尊重司法判决,至少在我这里没有过要求案子具体怎么判的。有群众向党政领导反映涉案情况,领导转来材料请你重视一下,但从来没提出过实体处理的意见。法院的门是开放的,领导转些群众来信是正常的,无非想我们重视。但法官绝不能顺杆子爬,我们只能按事实证据。

  “死刑案件错不起,每件要办成铁案”

  南都:发生冤案可能源于法官收到的证据不足,或有刑讯逼供之嫌。法院要求补证据时会否有心无力?

  齐奇:大多数都是得到认真补查的。有少数很有难度、要花力气的,检察院、法院退回公安补查,是因为证据上有欠缺或有些矛盾得不到合理解释。刑诉法的要求是必须全案移送。一个案子,有的证据是对被告不利的,认为他犯罪情节严重;有的证据则对他有利,证明情节较轻的。侦查取证时互相矛盾的证据也会有,涉及主要事实证据而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法院就要排除矛盾、排除合理怀疑,最后通过证据链判案。一旦我们要求补查证据而得不到重视,法院就为难了。移送案件证据材料不能主观取舍,这是违反刑诉法的。如果发生这个情况,就可能会导致法院误判。

  南都:所以被告一定要有辩护律师?

  齐奇:刑事辩护制度很重要,100个案子里,哪怕只有1个案子被律师发现证据里有重大问题,这不是保护人权的成果吗?很多刑事诉讼案,庄严法庭上辩方的位子空荡荡的,控辩失衡呀。浙江在全国最率先尝试,对可能判三年以上的被告人基本实现全部请律师。三年以下的,最好也请,但政府财力一时还达不到,律师也不够。死刑案件最错不起,我们要每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南都:对于一些因证据瑕疵造成的冤假错案,应如何看待?

  齐奇:法律是公正的,有错必纠。当时定了罪肯定是有证据的,现在有新的证据来了,可能是另外有人犯罪。回过头审视当时如果没有屈打成招,怎么会认为他们有罪呢?

  什么都要实事求是。如果当时就发现是另外的人犯罪,那侦查机关早就会把他们放掉了,这有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假如有刑讯逼供导致冤错的,一定要纠正。

  “临床组织会诊能说是行政化倾向吗”

  南都:有人说,法院办案也存在着行政化的倾向,你如何看待这一说法?

  齐奇:这个问题现在大有改观,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从刑事审判来说,轻罪简易刑案是独任审判的,若可能判3年以上徒刑,则要3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法官都是依法独立审判,院长庭长都无权改变法庭的决定,但可以要求复议,法庭是否采纳仍由自己决定。如合议庭内部或者合议庭与院庭长意见分歧很大,就会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审委会讨论后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院长也只有一票。审委会可以依法把合议庭意见否决掉,这是法律规定的,不属于行政化倾向。

  这种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三级审判组织的职权规定,是符合中国目前实际和法官素质状况的,有利于司法公正。想想医院临床上,为什么对疑难杂症需要组织资深医生会诊呢?能说是行政化倾向吗?

  南都:有人主张让法官来独立审判而取消审委会?

  齐奇:有些学者专家的观点比较超前,但并不是只有西方的月亮是圆的。就像有的主张要废除死刑一样,我国还没到这个阶段。废除死刑,老百姓答应吗?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不偿命了?

  现在我们已经是严格控制死刑了。所以,我认为依法设置审委会是符合国情和法官素质状况的,是理直气壮的。就如同专家会诊对付疑难杂症,病人心里会比较踏实。

  南都:如果一名法官审案与院长的意见相左,还坚持己见,会影响到仕途吗?

  齐奇:如果是这样的,这个院长就是不合格的。我在审委会讨论中有时就处于少数意见,我的意见也被否决了。我个人虽然这次被否决了,但法治的程序的正义和权威出来了,少数服从多数是法定的。

  南都特派记者蒋生 龙玉琴 发自北京

(原标题:“讨论案件,我的意见也被否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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